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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設立的公司,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?——法律視角下的股權與收益歸屬解析
時間:2025-09-30 13:46:03 來源: 作者:
婚后設立的公司,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?——法律視角下的股權與收益歸屬解析
一、公司股權歸屬的核心判斷標準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,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通過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公司,其股權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但需結合出資時間、資金來源及財產約定三方面綜合判定:
1. 婚后共同出資設立
若夫妻雙方以婚后工資、投資收益等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,無論登記在誰名下,股權均屬共同財產。例如,某夫妻婚后用共同存款100萬元注冊科技公司,即使僅登記在丈夫名下,妻子仍享有50%股權權益。
2. 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例外情形
若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,且能提供完整資金流向證明(如婚前存款賬戶流水、財產公證),則股權歸出資方個人所有。但需注意:
經營收益歸屬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,婚姻期間公司經營產生的利潤、分紅等收益仍屬共同財產。
增值部分認定:若婚前股權因婚后共同經營產生增值,需區(qū)分自然增值與主動增值。例如,婚前持有的股票因市場行情上漲屬個人財產,但婚后通過技術改造使工廠產值提升,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。
3. 書面財產約定的效力
夫妻可通過婚前協議或婚后協議明確股權歸屬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條,書面約定需滿足:
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意思表示真實;
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。
例如,某夫妻約定婚后設立的公司股權歸男方所有,但經營收益按7:3分配,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。
二、公司債務與財產分割的特殊規(guī)則
1. 債務承擔的連帶性
若公司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(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),即使股權歸一方所有,另一方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例如,某夫妻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100萬元,離婚時雙方需共同償還。
2. 離婚時的股權分割方式
根據《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公司股權分割需兼顧公司經營穩(wěn)定性與配偶權益,常見處理方式包括:
股權折價補償:一方取得股權,按市值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。例如,某公司估值500萬元,男方取得全部股權后需向女方支付250萬元。
股權轉讓限制:若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對股權轉讓有限制,需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。例如,某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(guī)定股東離婚時配偶不得直接成為股東,此時可通過拍賣股權或由其他股東優(yōu)先購買實現分割。
隱名股東權益保護:若一方代持配偶股權,需通過書面代持協議證明實際權益歸屬。例如,某丈夫代妻子持有公司20%股權,離婚時需提供代持協議、出資憑證等證據主張權益。
三、實務操作中的風險防范建議
1. 出資階段的證據固定
保留婚前財產公證、存款流水等證明資金來源;
簽訂書面出資協議,明確資金性質與股權比例。
2. 經營階段的收益管理
定期制作財務報表,區(qū)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;
避免將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混同,防止財產性質轉化。
3. 離婚階段的爭議解決
申請訴前財產保全,防止股權被惡意轉讓;
委托專業(yè)機構進行公司估值,確保補償款計算合理。
案例啟示:2025年某市法院審理的陳某訴李某離婚案中,陳某主張婚后設立的公司股權歸其個人所有,但法院查明其出資來源于婚后工資收入,最終判決股權屬共同財產,陳某需向李某支付補償款1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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